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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金网官网:昊志机电: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昊志机电: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来源:淘金网官网    发布时间:2024-10-26 16:50:0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 邮编:100004

  一、 关于汤秀清受让大族数控所持发行人 51%股权的资产金额来源,以及上述资金与 2009 年

  10 月发行人委托关联方大可精密和永大可设备采购时预付资金的关系的补充核查 .............. 8

  二、 关于国联卓成 2010 年 3 月对汤秀清借款 2,500 万元的详细情况、相关背景以及款项

  《公司法》 指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 年 10

  《证券法》 指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 年 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指 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盈利的专项审核报告》(信

  次首发工作,并于 2012 年 2 月 13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书 120108 号)及相关审核要求,本所律师对有关规定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审核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仅供发行人为本

  资金与 2009 年 10 月发行人委托关联方大可精密和永大可设备采购时预付资金的

  2009 年 10 月,大族数控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前身大族高精 51%的股权以

  3,23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汤秀清。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注:除嘉士利实际控制人黄铣铭与汤秀清为朋友关系外,其和发行人及其股东、董

  从上表可见,汤秀清于 2009 年 10 月向大族数控支付股权转让款 2,530 万

  元,于 2009 年 11 月向大族数控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700 万元,其中最后一笔股

  其提供的银行转账单据,汤秀清于 2009 年 10 月 18 日向大族数控支付的 2,030

  万元来自于汤秀清和汤丽君的个人积蓄。其个人积蓄主要来自于 1995 年以来从

  事各类贸易业务的经营积累所得。1995 年至 2000 年期间,汤秀清和汤丽君经营

  过服装、建材、包装材料、食品设备等贸易以及装修业务;2000 年开始涉足

  PCB 行业的电子材料贸易领域。因此,汤秀清和汤丽君历年积累的个人积蓄是

  2009 年 10 月 28 日,汤秀清和嘉士利签订《借款协议》,因汤秀清资金周

  转需求,向嘉士利借款 500 万元,嘉士利董事长黄铣铭作为该借款协议担保人

  款,资金紧张,基于多年的朋友间的信任,黄铣铭通过嘉士利向汤秀清提供 500

  2、嘉士利成立于 2005 年 6 月,注册资本为 5,200 万元,是黄铣铭实际控制

  的公司;嘉士利的股东为广东中晨实业集团公司(持股 90%)、开平市国丰机电

  实业有限公司(持股 10%);广东中晨实业集团公司注册资本 6,500 万元,由黄

  铣铭持有其 80%的股权,其余 4 名自然人股东黄翠红、黄仙仙、黄如娇、黄如

  君合计持有其 20%的股权,上述 4 人与黄铣铭为兄妹关系;开平市国丰机电实

  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其股东开平市机电工业实业公司(全民所有制企

  业,注册资本 220 万元)持有其 95%的股份、其股东开平市国康明胶公司持有其

  3、嘉士利主体业务为经营各种饼干,2009 年营业收入约为 5 亿元,净利润

  2009 年 10 月,发行人前身大族高精为按照相关政府机关的要求履行《

  发行人于 2009 年 11 月 12 日预付大可精密委托采购设备款项时,经内部授

  权代大可精密支付汤秀清应偿还嘉士利的借款及利息,故将 510 万元直接支付

  他应收款。汤秀清于 2011 年 8 月 2 日将上述 510 万元偿还给了大可精密。

  (三)汤秀清向大族数控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与 2009 年 10 月发行人委托关

  秀清进行了访谈,汤秀清向大族数控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与 2009 年 10 月大族高精

  1、汤秀清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向大族数控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2,530 万元,

  来源于汤秀清及其胞姐汤丽君的个人积蓄 2,030 万元、向嘉士利的借款 500 万

  的时间均在 2009 年 11 月 12 日以后,故上述 2,530 万元股权转让款与发行人预

  付给关联方的设备采购款无直接关系。但对嘉士利 500 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偿

  2、汤秀清先后于 2009 年 11 月 19 日和 25 日分两次向大族数控支付股权转

  让款共计 700 万元,资产金额来源于向永大可的借款;而发行人于 2009 年 11 月 12

  日至 23 日根据编号为 20091004 的《采购合同》,向永大可预付设备采购款 950.00

  万元。因此,汤秀清该笔 700 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和发行人委托采购

  设备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存在重叠。2011 年 8 月,汤秀清以从发行人分红所得的

  3、汤秀清支付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的时间为 2009 年 11 月 25 日,因此,发

  行人于 2009 年 12 月 8 日预付给永大可的 1,000 万元设备采购款与汤秀清支付的

  股权转让款无直接关系。上述 1,000 万元预付设备款已因相关采购合同终止,于

  根据编号为 20091001 和 20091004 的《采购合同》,大可精密和永大可于

  2010 年 6 月起陆续对外支付设备采购款采购设备,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将

  购款(大可精密和永大可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先付 30%定金

  后合同成立,卖方收到 60%货款后发货,余款 10%在设备验收后一个月内付

  截至 2009 年 10 月 30 日,大族数控已收取 78.33%的股权转让款,并办理完

  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发行人不再是上市公司大族激光的

  控股子公司,剩余 21.67%的股权转让款截至 2009 年 11 月 25 日也全部结清。自

  2009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开始逐渐向关联方预付相关设备采购款,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相关采购设备已全部到位,发行人与关联方相关设备采购交易和

  资金来源合法。除汤秀清向嘉士利拆借的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 500 万元(借款

  本息 510 万元),是以发行人对大可精密的预付设备款偿还,以及向永大可拆借

  的 700 万的支付时间和发行人向永大可根据编号为 20091004 的《采购合同》预

  付的 950 万元设备采购款的时间存在重叠外,汤秀清向大族数控支付的股权转

  委托采购客观上造成了关联方对发行人的资金占用。截至 2009 年 10 月 30 日,

  大族数控已收取 78.33%的股权转让款,并办理完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发行人不再是上市公司大族激光的控股子公司,剩余

  21.67%的股权转让款截至 2009 年 11 月 25 日也全部结清。发行人与关联方相关

  二、 关于国联卓成 2010 年 3 月对汤秀清借款 2,500 万元的详细情况、相关背

  2010 年 3 月 1 日,汤秀清与国联卓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汤秀清

  将所持大族高精 200 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 5%,以 5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汤秀清向国联卓成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万

  元,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发生日起最迟不超过 2011 年 6 月 30 日;借款利率按照

  年化 15%的利率逐日计算;汤秀清以其所持大族高精(发行人前身)10%股权向

  发行人 43%的股权)为该项借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销保证担保。同时约定,除约定

  1、2010 年初,国联卓成与汤秀清洽谈关于发行人前身大族高精的股权转让

  长;发行人业务当时处于调整期,业务大多分布在在 PCB 行业的电主轴零配件销

  售及维修,其主轴整机业务和在 PCB 行业以外的领域能否取得较大突破存在很

  制较严格,鉴于发行人存在的上述风险,故国联卓成在投资价格上仅愿意以 2.5

  业经验,汤秀清愿意与国联卓成合作。双方于 2010 年 3 月 1 日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国联卓成以 500 万元价格受让汤秀清所持昊志机电 5%股权。

  进行投资。双方经多次协商,确定由国联卓成向汤秀清提供借款 2,500 万元,在

  (1)2010 年 10 月 28 日,汤秀清支付大族数控股权转让款中,约 1,000 万

  元为向其胞姐汤丽君所借;汤秀清本次所借 1,000 万元,大多数都用在偿还向其胞姐

  (2)汇入大可精密账户的借款资金 1,500 万元,其中 1,000 万元借给昊志机

  电用于生产经营,400 万元转入永大可用于其支付货款及代发行人采购的设备

  2、2011 年 3 月 23 日,大可精密向国联卓成账户汇入还款资金 1,500 万元、

  220 万元;2011 年 3 月 24 日,汤秀清向国联卓成账户汇入还款资金 780 万元,

  共计偿还借款本金 2,500 万元。2011 年 4 月 6 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

  3、2011 年 5 月 25 日,汤秀清、国联卓成、大可精密共同签署《借款协议

  之补充协议》,将《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利息变更为 125 万元。根据高建明出

  (1)在 2010 年底,基于昊志机电 2010 年业绩表现较好,特别是电主轴整

  构基于对昊志 2010 年度业绩情况所反映出来的良好发展预期,提供了较高的投

  格等因素的考虑,仅愿意以借款金额 2,500 万元为限进行股权转让;同时,汤秀

  清认为 2010 年 3 月相关股权转让价格较低,故提出希望国联卓成免除上述 2,500

  场投资价格等因素,确定国联卓成以 2,500 万元受让汤秀清所持 5%股权的协

  (3)2011 年 3 月 9 日,上述第二次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国联卓成向汤秀清支付股权转让款 2,500 万元;截至 2011 年 3 月

  24 日,汤秀清、大可精密向国联卓成偿还了 2,500 万元的借款。鉴于双方就借款

  (4)2011 年 5 月,鉴于发行人有关整体变更、其他投资人增资等事项已经

  4、国联卓成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收到广州市黄埔区神冈工业材料经营部汇

  2010 年及 2011 年,汤秀清通过股权转让(包括借款)从国联卓成获得资金

  共计 3,000 万元,其中约 1,000 万元偿还了其对胞姐汤丽君的借款。根据汤秀

  汤秀清及汤丽君均承诺:除 2010 年度汤丽君及关联企业大可精密曾分别向

  发行人提供免息借款 40 万元和 1,000 万元外,2010 年至今,本人及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汤秀清向国联卓成的借款 2,500 万元本息已足额偿

  地东,身份证号码:201****。汤秀清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36,336,546

  西街,身份证号码:415****,汤丽君现持有发行人 10,862,640 股

  昊聚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

  于 2012 年 1 月 11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为广州市萝岗区贤江路东华街二巷 2 号 103 房,法定代表人为汤秀清,注册

  资本为 573.5 万元,实际所收资本为 573.5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营业范围: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租赁(涉及行政许可项目除外)。

  昊聚公司现持有发行人 8,491,5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1.322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1 年 12 月 30 日,汤秀清与

  国联卓成成立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现持有无锡市滨湖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100 号,法定代表人为高建明,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实际所收资本为 3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营业范围:许可

  国联卓成现持有发行人 6,345,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8.4600%。

  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1 月 24 日,现持有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于

  2012 年 12 月 24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 12 号投资大厦 7 层 701A 室,法定代表人为

  卢勤,注册资本为 17,700 万元,实际所收资本为 17,7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

  许可后方可经营;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经营期限自 2009 年

  周原九鼎成立于 2010 年 6 月 9 日,现持有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

  理局于 2013 年 7 月 1 日颁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主要经营场所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 381 号商旅大厦 6 栋 1105 室,执行事

  3 苏州大得宏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5,000 15.03% 有限责任

  20 苏州汇盈恒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500 1.50% 有限责任

  周原九鼎现持有发行人 4,275,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7000%。

  成立于 2010 年 5 月 14 日,现持有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九鼎的主要经营场所为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51 号 3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赵忠

  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5 月 10 日,现持有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

  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5 月 10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万元,实际所收资本为 1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经营范围:

  于 2007 年 7 月 27 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

  一大股东北京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现持有北

  永乐九鼎成立于 2011 年 3 月 11 日,现持有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

  旅大厦 6 幢 1105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永乐九鼎现持有发行人 3,225,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3000%。

  2010 年 4 月 14 日,其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611

  1,000 万元;实际所收资本为 1,000 万元;营业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

  2、根据《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 2010 年度、2011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 2 年连续盈利,最近 2 年净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

  本次发行 2,50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0,0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审

  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暂行办法》

  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公

  司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标准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

  根据广州市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3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期间,昊志机电无因违反有关劳动保护和

  经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在相关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生育保险 员工系退休职工,由发行人返聘 2013 年 6 月 30 日 2

  失业保险 员工在其他单位购买同类社保 2013 年 6 月 30 日 9

  根据广州市萝岗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 2013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3 年 6 月,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依照国家及地方法律、行政法规、主管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3 年 7 月 22 日出具证明:自昊志机电开户办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13 年 6 月,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6 月的净利润(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分别为 32,454,183.12 元、

  1、汤秀清,直接持有发行人 36,336,546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汤丽君,持有发行人 10,862,64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4.4835%。

  3、昊聚公司,持有发行人 8,491,5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1.3220%,

  4、国联卓成,持有发行人 6,345,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8.4600%。

  5、周原九鼎,持有发行人 4,275,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7000%。

  6、永乐九鼎,持有发行人 3,225,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3000%(与

  发行人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为汤秀清,直接持有发行人 36,336,546 股股

  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8.4487%,并通过控股昊聚公司间接控制发行人

  永大可曾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汤秀清及主要股东汤丽君控制的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核准设立;为避免同业竞争和减

  少关联交易,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出具《企业

  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穗)登记内销字[2012]第 083 号)核准注

  永大可注销前曾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于 2010 年 11 月 22 日

  术开发区东区春晖一街 18 号 303 房,法定代表人为汤丽君,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

  限公司。于 2001 年 4 月 11 日,根据《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例条》成立于香港

  记手续。2011 年 9 月 20 日,大可科技(香港)向税务局递交了一份要求税务局

  局长发出《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的通知书》的书面申请,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

  取得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的通知书》。2011 年 10 月 26 日,

  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刊登在第 1584 号宪报公告宣布撤销,根据《公司条例》第

  根据大可科技(香港)注销前曾持有的《公司注册证书》(编号:753458)

  大可精密曾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汤秀清控股的公司,于 2005 年 1 月 6 日经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于 2012 年 1 月 31 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可精密注销前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于 2010 年 1 月 18 日核

  联八社工业区第一栋厂房;法定代表人为汤丽君;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经营

  昊能化工成立于 2009 年 6 月 17 日,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为广州市黄浦区黄埔东路 722 号 201 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为钟

  国根,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

  实收资本为 500 万元,营业范围:批发(无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具体项目

  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0 年 5 月 30 日,汤秀清与钟国根、李智忠、谭志扬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汤秀清将其持有的昊能化工 36%的出资额以 180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钟国根、15%的出资额以 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智忠。同日,昊

  能化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并同意汤秀清辞去董事长职务,

  汤丽君辞去董事职务。2010 年 6 月 17 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核准

  了昊能化工的上述变更事项。2012 年 2 月 7 日,钟国根将股权转让款 180 万元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至汤秀清个人账户;同日,李智忠将股权转让款 75 万元通

  广州市黄埔区达克电子材料经营部于 2006 年 8 月 9 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

  理 局 黄 埔 分 局 核 准 设 立 , 曾 持 有 《 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榕迳路 20 号 5 号铺,经营者姓名为汤秀松,资金数额为 100,000 元,营业范围

  2010 年 2 月 26 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

  广州市黄埔区神冈工业材料经营部系于 2003 年 2 月 28 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

  管 理 局 黄 埔 分 局 核 准 设 立 , 曾 持 有 《 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资金数额为 8,000 元,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零售:不干胶纸、有色金属材料(国家

  2011 年 12 月 12 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

  广州市增城新塘镇达克电子材料经营部系于 2003 年 5 月 29 日经广州市工商

  行 政 管理局增城分局 核准设立, 曾持有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注册号

  经营者姓名为钟惠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汤秀清之配偶),资金数额为 100,000

  2012 年 8 月 15 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分别为 94.92 万元、251.65 万元、709.64 万元和

  ○1 2009 年 11 月 17 日,大族高精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借款 1,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2 2009 年 11 月 26 日,大族高精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

  支行签署了《企业借款合同》(编号为[2009]年[天平小字]第[0040]号),大族高精

  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借款 1,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09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0 年 11 月 25 日。汤秀清和广州凯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

  述贷款提供了担保,并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2009]年天平小

  保字第 0047 号和[2009]年天平小保字第 0037 号)。汤秀清及其配偶钟惠桃、大

  ○3 2010 年 11 月 25 日,昊志有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

  支行签署了《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为 2010 年天平小字第 0038 号),昊志有限

  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借款 1,000 万元,期限为 1 年。汤

  额保证合同》编号为 2010 年天平小保字第 0061 号和 2010 年天平小保字第 0060

  ○4 2010 年 11 月 23 日,昊志有限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

  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申请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不含保证金)为 6,000 万

  证合同》(编号为 -2)。在该授信合同额度下,2010 年 10 月,发行

  收账款债权为质押,可以向该行取得额度为 2,000 万元的可循环保理融资额,额

  ○5 2011 年 1 月 30 日,昊志有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签

  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借款 1,000 万元,期限为 6 个月。广州凯得投资

  ○6 2012 年 2 月,发行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签订了授信

  合 同 额下,发行人 与 该行签订了《有追索 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编号:

  2012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与该行签订了《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编号:

  01),向该行取得 500 万借款用于支付货款,期限自 2012 年 3 月 13

  贷款合同》(编号:02),向其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用于经营周转,

  人与该行签署《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向其借款人民币 180 万元用于经营周转,

  ○7 2012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签署《授

  支行申请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 19,500 万元,其中普通授信额度为 6,500 万元,非

  普通业务额度为 13,000 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1 年,自 2012 年 8 月 13 日至

  合同》(编号:-2),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6,500 万元,保证期间

  ○1 2009 年 10 月 12 日和 10 月 15 日,大族高精与永大可分别签署《采购合

  同》(编号为 20091004),大族高精向永大可购买数控车床等机器设备,合同拟

  经核查,大族高精于 2009 年 11 月、12 月合计支付设备预付款 1,950 万元。

  上述《采购合同》(编号为 20091004)实际交易价格为 972.10 万元,已全部执行

  ○2 2009 年 10 月 10 日,大族高精与大可精密签署了《采购合同》(编号为

  20091001),大族高精向大可精密购买立式加工中心机等机器设备,合同拟定金

  经核查,上述《采购合同》实际交易价格为 510.5 万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3 2010 年 9 月,昊志有限向昊能化工购买粤 A7598N 东风牌郑州日产小汽

  2011 年 6 月 17 日,昊志有限向永大可购买粤 APL995 广本奥德赛牌小型客

  2011 年 11 月 8 日,昊志有限向永大可购买粤 APP106 江铃货车一辆,交易

  价格为 20,000 元,并于 2012 年 1 月 16 日支付了上述价款,并取得了《二手车

  A.2010 年 3 月 2 日和 3 月 24 日,昊志有限分别向广州市黄埔区神冈工业

  材料经营部转出共计 860 万元资金。经核查,2010 年 5 月,上述款项已全部返

  签订了《临时借款协议》,昊志有限分别向大可精密借款 300 万元、100 万元、

  经核查,上述借款行为系昊志有限向关联方的借款,截至 2010 年 12 月,

  C.2010 年 11 月 20 日,昊志有限与汤丽君签订了《临时借款协议》,约定

  昊志有限向汤丽君借款 40 万元,用来生产经营活动,利息参照银行利率。2010

  2012 年 2 月 6 日,汤丽君出具《声明和承诺》,确认昊志有限无需支付上述

  A.2010 年 12 月 30 日,汤秀清与昊志有限签署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汤秀清以 1 元价格将注册号为 3931618 号商标转让给昊志有限,汤秀清保证在合

  权、收益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由昊志有限行使。2011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

  B.2010 年 12 月 29 日,大可精密与昊志有限签署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大可精密以 1 元价格将注册号为 7928447 号商标转让给昊志有限。

  (七)为了规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完善发行人的规范运作,2013 年 3 月

  11 日,发行人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及其前身于 2010 年度、2011 年度

  和 2012 年度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及 2013 年度拟定关联交易计划进行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卢锐、罗继伟及骆建彬于 2013 年 3 月 20 日出具《广州市

  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认为: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 0550003766 号),土地面积为 8,967 平方米,取得方式为出

  让,使用年数的限制为自 2007 年 8 月 6 日起 50 年;房屋位于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

  上述房产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为发行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承租物

  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 300 万元,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

  瀚宇博德科技(江 为 656 台钻、铣机在机主轴提 订单确 2011.5.1

  2012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签署《授

  支行申请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 19,500 万元,其中普通授信额度为 6,500 万元,非

  普通业务额度为 13,000 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1 年,自 2012 年 8 月 13 日至

  同日,发行人以其拥有的粤房地权证穗第 0550003766 号《房地产权证》、8

  清 为 上 述 授 信 额 度 进 行 保 证 担 保 , 并 签 订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编 号 :

  2012 年 9 月 14 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签署《人

  流动资金,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借款期限为一年,自 2012 年 9 月 14 日至

  号的房产为上述《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最高余额为 6,500 万元的抵押担保,已于

  1、2011 年 7 月和 2012 年 2 月,昊志有限与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本项目的技术成果给第三方;研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 80 万元,《技术开发(委

  2、2012 年 5 月,发行人与哈尔滨工业大学签署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所有设备相关知识产权及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研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 500 万

  3、2013 年 1 月 3 日,发行人与广东省工业技术研究院(广州有色金属研究

  CAD/CAE 一体化建模技术研究,静、动态特性、振动、噪声预测与控制、结构

  优化设计及实验测试工作;昊志机电在 2013 年 3 月 30 日前须支付 50 万元;本

  4、2013 年 5 月 2 日,发行人与哈尔滨工业大学签署了《技术开发(委托)

  4 月期间的经费金额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确定;合作有效期自 2013 年 5

  (五)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金额较大的前五大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其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金额较大的前

  (一)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执行

  2011 年 10 月 13 日,发行人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行人 2011-2013 年度适用 15%的优惠

  2011 年 10 月 13 日,发行人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

  相关规定,发行人 2011-2013 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15%。

  的通知》(财税[2009]88 号)规定,发行人 2012 年度基本的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依据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1、广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3 年 7 月 12 日开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2、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永和区税务分局于 2013 年 7 月 5 日开具证明: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昊志机电能依照国家和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

  根据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昊志机电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发

  根据广州市萝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昊志机电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昊志机电作为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编报规则》规定

  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招股说明书》

  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昊志机电盈利能力比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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