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华海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海集团),居处:南京市玄武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新华海集团内情买卖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精工)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2023年5月9日,华菱精工公告的操控股权的人及实践操控人有几率产生改变的事项归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规则的严重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则的内情信息。内情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23年2月26日,结尾为2023年5月9日。段某飚知悉时刻不晚于2023年4月4日。
上述买卖具有买卖志愿激烈,决议计划人员张玉林在内情信息揭露前与段某飚联络、触摸,新华海集团证券买卖活动与内情信息高度符合等显着反常特征。
上述现实,有有关人员询问笔录、账户买卖流水、相关公告等,足以认定。
新华海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情买卖行为。张玉林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新华海集团和张玉林别离提出相关申辩定见,经复核,均不予采用。
根据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局决议: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详细缴款方法见本处分决议书所附阐明。一起,须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请求可以终究靠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