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公积金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岗人员的长时间住宅储蓄。2014年10月,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一份文件,内容有:放宽公积金借款条件,推动异地借款,下降中心费用,撤销住宅公积金借款稳妥,公证,新房评价,强制组织担保等,下降借款员工的担负。在这六个月内,接连交纳6个月的员工能请求公积金借款。我国现在仅在城市树立住宅公积金,而在乡村没有树立住宅公积金系统。只要在作业的人,才会树立住宅公积金。乡镇赋闲人员不能享用住宅公积金,离退休人员不能享用住宅公积金。住宅公积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单位交纳,另一部分由员工个人交纳,部分由单位扣除,与单位的部分一同存入个人账户。个人住宅公积金的长时间交纳。住宅公积金准则一旦建立,员工在作业期间有必要准时足额交纳,但《住宅公积金办理条例》规则的在外,不能半途停止或中止。它反映出我国住宅公积金准则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住宅公积金是指员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其付出的个人住宅储蓄,其特色主要有两种:一是累积性,即公积金虽为员工的薪水,但不能以现金方法付出,并且有必要存入由住宅公积金办理处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由其进行账户办理。二是专门化。住宅公积金是专门用于购买、制作、大修、付出租金的。员工离退休、逝世、彻底损失劳作能力、与单位免除劳作联系、户口从本来的乡镇迁移时,能够从自己账户中提取住宅公积金。